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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9条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,不得超过下列规定:
1.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、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。
2.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。
3.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,每五年检验一次。
4.液化石油气钢瓶,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。
5.低温绝热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。
6.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,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。汽车报废时,车用气瓶同时报废。
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、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,启用前应进行检验。
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对车用气瓶、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。
TSG R0004-2009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
7.3定期检验周期
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。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。下次的检验周期,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,按照以下要求确定:
(1)安全状况等级为1、2级的,一般每6年一次;
(2)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,一般3-6年一次;
(3)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,应当监控使用,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,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;
(4)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,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,否则不得继续使用;
(5)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进行,符合其规定条件的,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;
(6)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(RBI)技术的压力容器,按照本规程7.8.3的要求确定 检验周期